寧德新聞網8月13日電 (朱春粦)日前,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,依法判處雷某某拘役五個月。
經審理查明,2014年起,雷某某將1支由射釘槍改裝的槍支藏匿于霞浦縣牙城鎮(zhèn)其住所。2018年1月24日,雷某某攜帶該槍支到霞浦縣牙城鎮(zhèn)某碼頭附近山上準備打狗時被人發(fā)現,棄槍逃跑。
之后,經群眾報警,公安機關在霞浦縣牙城鎮(zhèn)某碼頭附近抓獲雷某某,并查獲1支由射釘槍改裝的槍支、空包彈1顆、鋼珠彈7顆及迷彩漁具包1個等物。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,上述槍支系以火藥燃燒為動力,可正常擊發(fā)空包彈并發(fā)射金屬彈丸,槍口比動能為10.5焦耳/平方厘米,認定為槍支。
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,雷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私自持有以火藥燃燒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1支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予從輕處罰。據此,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